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2021-11-29 10:51)


一、运行模式

(一)开展区域评估。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9〕19 号)要求,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二)达到土地出让条件。“标准地”出让前应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三)明确区域准入产业和控制指标。各县(区)在土地供应时,应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确定区域准入产业,制定“3+N+1”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四签订监管协议。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投、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或县(区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或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二、履标用地

用地企业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对标管地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

项目竣工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四、退出管理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五、信息共享

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将《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实现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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