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于:2021-11-24 16: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运行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农业农村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四)重大科技创新基建项目;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

  (六)国家、省明确要求市级投资的项目。

  政府性资金主要为: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投资项目入库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实施、稽查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先施工准备、后开工建设;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逐步推行代建制。

    第六条  市政府投融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审定,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方案、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的决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投资概算审核、投资计划下达和监督执行等。 

    市财政局负责中期财政规划、年度投融资预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等。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根据需要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 

    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依托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资金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区分轻重缓急,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草案,提交市投委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财政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建设资金来源和轻重缓急原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个数、投资计划总额度; 

  (二)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估算投资、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年度计划投资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的项目,必须优先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选取,重点包括:

  (一)续建项目; 

  (二)主要由国家或省投资建设,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计划新开工项目; 

  (四)市投委会决策确定的其他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应提交市投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必要时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未经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研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投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开展前期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前期工作,履行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程序。非涉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审批。优化审批流程,运用并联审批、容缺办理等审批服务模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对市本级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第十七条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其中对于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达到概算深度)。

    (二)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环节按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四章  项目设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方案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自然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专业技术要求等确定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通过后,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进行审查。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视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也是资金安排和下达的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审查。 

    市财政局对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确定的预算价应作为工程招标或工程发包的招标控制价。 

    凡施工图超限额设计或不符合初步设计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对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性、合理性负责。不宜实行项目法人制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建设任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进行建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增加需现场签证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现场签证确认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或市投委会审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投委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分期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投资计划文件及时拨付建设资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未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建设资金。不得以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代替投资计划。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市财政局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强化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批复,确保政府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严禁超概算、超合同、超进度拨付资金。

第七章  项目竣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形成有归属的资产。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八章  项目代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工程结算由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廉政风险告知书制度,在项目审批时予以告知,项目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反馈。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绩效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分工,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并向市投委会和市政府报告;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工程实施、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市监察委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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