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交执罚字(2020)第610049号
(发布于:2020-08-10 16:4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濮县交执罚字(2020)第610049

当事人:大名县人和运输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0805日06时10分,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褚进旗、史伟岭等执法人员在濮渠路与南二环交叉口东500处行政检查中发现,大名县人和运输有限公司冀D9G588号车载货行驶公路,执法人员对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08时24分经称重检测,该车装载物为沙子,限重49000千克,车货总重55860千克,超限6900千克,超限率为14%,属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上述事实有河南省公路超限初检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的规定,决定处以 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国庆路支行户名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为25720022863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0080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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