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交执罚字(2022)第200013号
(发布于:2022-05-30 16:5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濮罚字(2022200013

当事人:菏泽大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05240633分,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联群、史伟领在濮阳县106国道东明黄河大桥北疫情防控卡点行政检查时发现:菏泽大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R5W37A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载客7人从菏泽火车站至濮阳县坝头集7名乘客均没有在网络平台下单,通过路边招车乘坐,共支付给司机560元钱。经调查证实:鲁R5W37A号车为菏泽大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资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行驶证复印件、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5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元(¥6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户名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为257200228632地址为濮阳县工业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2052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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