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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29 09:01
发文机关 濮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濮县政〔2022〕5号
标题 濮县政〔2022〕5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濮县政〔2022〕5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濮县政〔2022〕5号

各乡镇(办),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濮阳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5日

 

濮阳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有效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长久发挥效益,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生产桥、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确保管护工作精细化、智能化、常态化、标准化、便民化、规范化,打造县乡村三级联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管护格局。

第二章  管护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建立村管护、乡管理、县监管的管护体系。县政府对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成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以下简称“县管护中心”),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资金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政府(办事处)作为本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主体责任单位,成立乡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站(以下简称“乡管理站”),每个乡管理站明确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员管理、向县管护中心报修等工作。已进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试点乡镇,依托农民用水协会进行管护,接受县管护中心的统一监管。

第六条  设立“一长一员两队”。“一长”即井长,由本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对村内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负总责,协调解决好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一员”即管护员,每村配备1名管护员,村级管护员应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办)政府(办事处)统一审核,报县管护中心备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管护员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履行直接的管护职责。“两队”是按乡镇设立2个专业维修队伍,分别为西片区、东片区维修队;其中西片区负责子岸镇、庆祖镇、五星乡、渠村乡、海通乡、八公桥镇、胡状镇、郎中乡、城南新区等9个乡镇(办),东片区负责王称镇、徐镇镇、梨园乡、习城乡、柳屯镇、梁庄镇、户部寨镇、白乡、鲁河镇、文留镇、清河头乡等11个乡镇。

第七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职责,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对特定设施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和公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机械作业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维修,由县管护中心责成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三章  管护措施

 

第八条  精细化。根据高标准农田类别和建设时间,分类管理、精准管护、规范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办)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材料,指导乡镇(办)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由村级管护员、乡镇管理站和县管护中心共同开展管护工作。

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的,及时逐级上报,县管护中心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检修、整修;质保期满后出现故障或损毁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安排本办法所规定的专业队伍及时维修,乡镇(办)管理站负责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报县管护中心备案。

第九条  常态化。村级管护员要经常对本村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巡查活动纳入智能化监管,平时每月不少于2次,设备长期不使用时,每月至少启动试运行1次,农忙时期每周至少巡查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对大型机械、大中型货车违规通行、作业等损毁工程设施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巡查发现的设施毁坏、功能障碍及安全隐患问题及时通过行政村向乡镇(办)管理站报告,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安排本办法所规定的专业队伍及时维修。乡镇管理站每季度向县管护中心报送1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由县管护中心统筹,各乡镇(办)每季度至少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例行检修1次,发现问题快速处理。将每年11月确定为“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月”,加强农田设施管护宣传。

第十条  标准化。设立标准化公示牌,对高标准农田特定工程设备的使用方法、管护标准、管护人员、维修热线等信息进行公示。每个机电井都要建立包含编号、设计指标、使用方法、运维记录在内的电子档案,各级管护工作要对照设施设计功能和养护标准进行,确保无堵塞、无塌陷、无损坏,供电正常、信息正常、出水正常。

第十一条  便民化。县管护中心、乡镇(办)管理站通过数据监测和热线电话受理群众咨询,及时解决问题。实行“120”工作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在1天内排除故障;对暂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在做好解释说明的基础上,争取2周内解决;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坚决杜绝发生涉及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

第十二条  规范化。凡是在全县高标准农田区域内进行开沟、挖渠等施工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应到县管护中心备案,提供施工图纸,到施工涉及的乡镇(办)进行业务对接。施工过程中,由所在乡镇(办)派出专人进行监管,确保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的设施不受损毁。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县政府加强对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农业农村、水利、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全力推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县管护中心加强对管护、维修人员的培训指导,合理调配资源力量,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促进管护工作科学高效运转。

第十四条  强化经费保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落实管护经费。管护经费依据高标准农田面积按照每年10元/亩的标准,使用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根据县发改委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合理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资金,作为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运维基金,结余部分转为下一年度管护运维基金。当没有以上资金作为管护经费时,管护经费由属地政府解决。

第十五条  将商业保险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修管护领域,实施“农田保”保险,对发生自然灾害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损毁的,由保险机构进行赔付。鼓励保险机构组建专门团队,提供高标准农田项目风险管控和维修服务,提升项目运营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加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审计,严格监督,做到技术指标和耗材使用双公开,对虚报冒领、以次充好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故意损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群众评价。县管护中心要完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加大回访力度,引导群众通过网络和热线电话反馈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状态,对设施管护和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保险公司履约、乡镇(办)管理站以及村级管护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奖惩机制。对在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根据情况予以扣减管护经费,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成果反馈。县管护中心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维修成本的监测,每季度通报各乡镇(办)维修总成本,提醒乡村两级加大日常管护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使用损耗。县政府将各乡镇(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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