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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01 09:01
发文机关 濮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濮县政〔2022〕7号
标题 濮县政〔2022〕7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县政〔2022〕7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县政〔2022〕7号

各乡镇(办),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濮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8日



濮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责,经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一致,订立的书面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合意性文件(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县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以自己或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各乡镇(办)、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等就其职责范围内事宜可以自行签订有关合同的,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经县政府同意的除外。

各乡镇(办)、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合同,原则上由其自行签订。但以下情形应当以县政府名义签订政府合同:

(一)合同相对方请求由县政府作为合同一方且经县政府同意的。

(二)合同中存在由县政府承担权利义务的条款且经县政府同意的。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等契约性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租赁、承包、收购合同;

(三)行政征收补偿、行政征用补偿合同;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等合同。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

第五条 在政府合同订立过程中,县政府可以指定或授权有关单位或部门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第六条 政府合同签订前,应根据政府需求对合同实施形成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和风险进行必要评估,并依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谈判、磋商。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合同相对方积极对接沟通,主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制作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意见书。招商引资项目应当按照《濮阳县招商引资项目预审评估制度》(濮县开放招商办2022〕14号)规定通过预审评估;

(二)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磋商谈判情况、县招商项目预审评估会议研究意见,对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的制定认真研究论证,拟定出合法、合规、可行的合同草案;

(三)征求意见。合同草案拟定完毕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根据所征求意见对合同内容修改完善;

(四)合法性审核和风险评估。经征求意见对合同草案修改完善后,合同承办单位方可将合同草案报送县政府办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保护、资金安全、信访稳定等事项进行专项风险评估;

(五)集体研究。通过合法性审核和必要风险评估后,按照县政府要求,由合同承办单位将合同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进行审定;

(六)合同的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上级批准或备案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按程序报批或备案;

(七)签字及盖章。

第八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职权订立合同;

(二)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现行有效政策文件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行为。

第九条 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办文书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管理,由县政府办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其他单位或部门签订的合同,由其自行全面负责。

财政、审计、督查等部门承担政府合同签订、履行的相应监督职责。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十条 县政府(含县政府授权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合同相对方,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起草合同过程中,应当同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磋商并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或论证:

(一)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真实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二)对相关项目在产业政策、经济社会效益、技术前景、环境影响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研判,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专业论证评估。

第十二条 合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明确合同签订目的,提出政府方应享有的权利和相对方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好政府方的合法权益。特殊行业有国家、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的名称;

(二)合同主体的规范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将政府合同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如实将合法性审核及修改情况汇报至分管县领导。

不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三)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县政府及上级政策性规定;

(四)合同内容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五)权利和义务是否显失公平;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

(七)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正式文本签订7日前按照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审签程序(附件1)将合同草案送交县政府办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在会议召开7日前送审。

第十七条 送审政府合同的同时,应当提供合同草案文本、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意见征求情况、签订的背景及主要条款的说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以及所依据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县政府办合法性审核机构可以要求送审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律顾问对送审的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就合法性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反馈,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件3)。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含县政府授权有关单位)合同正式文本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或县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合同的履行纳入台账管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在合同履行或有关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部门或单位不得推诿扯皮,未经县政府书面同意,不得加重政府方的义务或放弃政府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还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处理意见。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对合同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发生下列情形时,承担履行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担履行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施行。县政府应诉机构应当参与政府合同纠纷的协调、诉讼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档案材料,由合同承办单位交由县政府办文书管理机构归档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起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及相关监督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承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乡镇(办)、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未经县政府同意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县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未经县政府同意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核、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县政府或部门合法权益的;

(五)在合同订立、审核、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八)擅自放弃政府一方合法权益的;

(九)未全面及时履行政府一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导致县政府重大违约的;

(十)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承担本办法的执行、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办)、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合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濮阳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处理笺

2.濮阳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意见表

3.濮阳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表

 

 

 

 

 

 

附件1

濮阳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处理笺

分管县领导意见:

合同名称:

送审时间:              

审核编号:       

承办单位(盖章):

分管副主任:

承办单位负责人:

责任股室:

承办单位初审:                 联系电话:         

 

附件2

濮阳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意见表

合同名称:

送审时间:            

审核编号:       

政策法规室:

法律顾问:

审核意见:

 

附件3

濮阳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表

 

合同名称:

审核意见编号:〔       

承办单位(签章):

日期:             

承办人:

联系电话:

一、同意采纳以下审核意见:

    1.

2.

二、不同意采纳以下审核意见:

1.

不采纳理由:

2.

不采纳理由:


濮县政【2022】7号濮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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