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濮阳县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于:2021-07-19 16:05)
濮县司〔2021〕48号
关于印发《濮阳县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各司法所: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濮阳县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濮阳县司法局
2021年7月3日
濮阳县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进一步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管理和考核,具有一定的人民调解业务专业知识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兼职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聘用报酬的非在编工作人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以及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和制度。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业务管理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工作由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方式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乡镇(街道)推荐。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2、热爱调解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调解原则;
3、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从事相关行业领域的工作经验;
4、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上62周岁以下,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良好,无传染病和重大疾病,能保证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5、坚持择优推选,优先考虑群众基础好、威信高、口碑优、情况熟、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和人民调解事业的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教师、老退伍军人)、两代表一委员,退休公检法司人员等;
6、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程序:
1、确定聘用人数、条件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报名,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
3、组织知识、能力测试(可进行笔试和面试);
4、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5、安排调解岗位,进行试岗;
6、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任职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7、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任表或颁发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书。
第八条 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表两份贴上照片(并提供照片电子版);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征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复印件2份;
6、县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聘用为专职人民调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治安拘留的;
3、有吸毒历史等不适宜担任调解员的;
4、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5、被开除公职人员;
6、其他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第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以完成调解案件为聘用内容,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因调解案件不是每天都有的工作任务,新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考察期为1个月。业务考察期满合格的,予以继续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建立档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1、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或派驻单位委托、分流,调解民间纠纷;
2、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3、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4、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5、认真做好纠纷登记、文书档案管理、调解数据统计和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6、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7、检查、督促生效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8、完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和当地风俗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4、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实行纠纷排查制度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2、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总结经验;
3、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沟通联系,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5、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受礼;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7、其他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聘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持证,着装整洁大方。
第十七条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是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偶、近亲属或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调解工作涉及的工作纪律,尊重当事各方的生活、工作规律等。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参加人民调解培训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先进评比、续聘、聘用报酬发放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者;
2、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开拓创新,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排除,对制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4、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八章 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县和所在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各2次)。
第九章 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申请解除聘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职人民调解员资格,并由原聘用单位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1、对受理的纠纷因发现或报告不及时、调处不得当,导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查究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十章 过错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书面告诫和解除聘用关系3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聘用报酬
第二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报酬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其中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濮阳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