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发布于:2025-03-28 15:30)


一、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后认定的儿童。

(一)申请材料: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二)办理程序: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②村委会调查落实→③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④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⑤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四)孤儿身份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父母死亡: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复印件。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附

2-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2、查找不到生父母: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174元。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认定标准: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认定程序:

1、申请。有申请意愿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

2、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174元。

信访通讯地址:濮阳县育民路南段

投诉举报电话:0393—323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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