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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12-2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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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文〔2016〕264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县政文〔2016〕264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30日


濮阳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濮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计委)是我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的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代收代缴。

第四条县卫计委与受委托的乡镇按照省卫计委的要求实行网上个案委托,明确委托权限和内容。乡镇按照委托的权限履行征收工作职责。县卫计委对受委托的乡镇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受委托的乡镇在委托范围内,以县卫计委的名义实施征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征收。

第六条对于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征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政策外生育行为,应当立即向县卫计委通报,在县卫计委的指导下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七条对流动人口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的,当事人仍在本县区域内居住的由原籍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不在本县居住的,在居住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原籍乡镇不得再次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执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公检法、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章征收标准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以县统计局出具证明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降低或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无权减免征收数额。


第四章征收程序


第十二条为方便基层、提高工作效率,县卫计委应建立网上案件审批系统,对每一例征收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征收金额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依法办事、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县卫计委在审查的基础上,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进行编号,并加盖县卫计委公章,由乡镇计生执法人员履行告知、送达等工作程序,并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报表编制,每月四日前上报县卫计委。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卫计委提出分期缴纳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卫计委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条件:1、当事人属于低保户;2、当事人夫妇一方属于三级以上残疾;3、当事人属于贫困户的;4、当事人或尚未分户的子女患有重大疾病至今未愈;5、其他经县卫计委认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县卫计委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享受低保户待遇的当事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三级以上残疾的当事人凭残联出具的合格证明,属于贫困户的当事人凭有效认定证明),向所在乡镇计生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乡镇据此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建议,并将分期缴纳的征收意见上报县卫计委。

(二)本人或子女有重大疾病未愈的当事人,凭乡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历,由当事人提出困难申请,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出具该户生活确有困难的书面证明,并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计生部门,乡镇据此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建议,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乡镇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当事人实际困难情况,并将同意分期缴纳的征收意见上报县卫计委。

第十六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具有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或分期缴纳)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或分期缴纳协议的,受委托的乡镇执法人员要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拟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县卫计委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由县卫计委执法人员和受委托的乡镇执法人员共同移送交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受委托的乡镇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向缴款人出具由河南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在收费项目中明示“社会抚养费”。不出具河南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或收费项目不明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一条社会抚养费票据由县卫计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的乡镇应建立社会抚养费票据使用台账,禁止转让、出借。


第六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不经委托、不经法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受委托的乡镇应将所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在每月五日前全额上交县财政国库。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卫计委和受委托的乡镇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整理案卷文书。

第二十五条征收决定履行完毕,受委托的乡镇每月五日前将社会抚养费卷宗正本上报县卫计委归档,向县卫计委填报“濮阳县社会抚养费已征收情况明细表”。受委托的乡镇也要建立征收副本档案。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卫计委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不定期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及社会抚养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卫生计生部门应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以多种形式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标准、程序或者征收专用票据等。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征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计委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报请县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不全额上缴国库,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其他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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