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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2-13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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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办〔2017〕4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濮阳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濮县政办〔2017〕4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濮阳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濮县政办〔2017〕4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濮阳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卫生计生委、县综治办、县发展改革委、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残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濮阳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0日

濮阳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


县卫生计生委 县综治办 县发展改革委 县人社局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司法局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残联

2017年1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濮阳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濮政办〔201〕99号)和《濮阳县精神卫生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濮县政文〔2015〕175号)要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濮阳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濮政办〔201〕99号) 和《濮阳县精神卫生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濮县政文〔2015〕175号),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全县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具体目标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县、乡两级普遍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到2017年6月底,70%的乡镇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到2017年底,所有乡镇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建立健全以县精神病医院为主体、乡镇卫生院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站为基础的全县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双向转诊”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到2020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体系。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初步缓解。通过招录引进、定向培养、转岗培训等形式,有计划地增加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到2020年底达到2.8人/10万人口,乡镇卫生院按要求安排1-2名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的精神卫生服务模式。加快县精神病医院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发展需要提供人才引进优惠政策。2020年底,县精神病医护人员达到编制需求。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9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85%以上,规范治疗率45%;病情不稳定或曾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管理率达到10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无重大肇事肇祸案件发生。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2017年年底前,实现弱监护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治疗,普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不超过10%,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服务。县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疾病救助方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县精神病医院、各乡镇卫生院要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提升县精神病医院康复能力,继续选择有条件的乡镇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站,确保2017年底达到30%,形成医院-社区-家庭相衔接的康复服务模式。 2017年底,开展社会康复的乡镇在管患者接受康复的比例到达80%。

7.精神卫生工作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70%。中小学要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要求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分步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全面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县卫生计生委、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残联等单位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工作。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乡镇卫生院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及时发现、登记、复核、报告、入网、管理,摸清患者底数,提高患者发病报告率及管理率。争取2017年年底全县患者患病报告率达到4.5‰,2020年底达到5‰。

2.加强患者服务管理。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建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体化的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健全由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组建的多功能服务团队,提高服务管理质量。

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个案管理。个案管理团队由乡镇卫生院精神病防治人员、护士、全科医师和基层人员(村委会干部、民政机构工作人员、民警、助残员、志愿者等)组成。

推行契约式管理与服务,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水平。乡镇综治办统筹协调,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具体由患者监护人承担患者管理主体责任,公安片警、民政所专干、残联专干、卫生院精防医生、村(居)委会干部各负其责,建立严重精神障碍基层综合管理机制,确保有肇事肇祸倾向和以往曾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全面落实,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基层医务人员、片警、民政所专干、综治干部、残疾专干和村(居)委会干部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对肇事肇祸和对社会造成公共危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送县精神病医院强制医疗;县精神病医院要开设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积极救治此类患者;民政部门要为此类患者中生活困难者提供救治费用及其他保障措施;同时,建立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加强全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激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有效防范肇事肇祸案(事)的发生。

关口前移、开展“面对面”服务。实行县、乡、村医务人员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明确到人。县精神病医院要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将专业技术人员分组,分片包干,帮助指导乡镇开展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培养乡镇精防医生,提高乡镇专业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对辖区内病情不稳定和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实行个案管理。

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县精神病医院负责病情不稳定、乡镇卫生院无诊治条件的重症患者;乡镇卫生院负责常见及轻型精神疾病的诊治工作。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乡镇卫生院要及时转诊到县精神病医院进行规范治疗;患者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双向转诊”配套政策,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宣传并引导患者在急性期及不稳定期到县精神病医院诊治。县精神病医院要增强“双向转诊”意识,建立由专人负责的“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加强“双向转诊”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评估及危险行评估能力。县精神病医院要完善精神疾病应急处置队伍,协同公安、乡镇(办)实施应急处置,定期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应急演练,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精神疾病的不良应急事件的发生。

3.创新工作机制,将救治救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要做好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工作,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三无”患者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要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民政、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要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残疾人要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精神障碍患者要给予生活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急性期可不受逐级转诊限制,实行先住院后办转诊手续的优惠政策,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医保报销比例要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人社部门要降低慢性病门诊门槛,逐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80%,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不设起付线,不受用药和诊疗目录限制,不计入当年封顶线计算基数。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临床路径实施治疗,在最高限额内完成规范化治疗要求的疗程和各项治疗内容。

民政、人社、残联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将掌握的碎片化救治救助政策进行整合,梳理出政策清单,理顺政策链条,完善流程,努力实现“一站式”医疗救治服务模式,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费用自付比例控制在10%以内,建档立卡的贫困患者实现门诊免费治疗,最大限度减轻患者负担。

卫生计生、人社、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加强协作,实现弱监护和特殊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治疗。通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及时纳入低保、给予医疗救助、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专项基金等多种模式,实现弱监护和特殊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治疗,确保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治疗。

4.加强康复服务。健全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县精神病医院要继续完善康复科设置、建设农疗基地,为出院患者提供专业的精神康复指导。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共同合作,以社区康复站为依托,建设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场所,组织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逐步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首先高标准完成县精神病医院康复科建设,逐步建立乡镇(办)精神卫生康复机构,2017年年底达到30%。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康复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竞标形式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高患者社区康复管理服务效果。

2017年底,县精神病医院要完善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功能,承担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康复培训计划。随着保障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家规定,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治疗性康复精神障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站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站增点拓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

(二)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要将精神障碍相关知识纳入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县精神病医院要给予技术支持。

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精神科医生作为紧缺人才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范围予以重点保障。积极开展精神科执业医师转岗培训,培训对象为在各医疗单位中现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但未取得精神科执业医师的人员,以及县级综合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科执业范围的人员。

加大精神卫生人员培养和培训工作力度,为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和全科医生提供进修和业务交流机会,依托高等院校和市、县精神病医院的资源,加强精神卫生人员临床知识技能、心理治疗、康复、社会工作和人文科学等相关知识培训,启动名医带动计划,实施名医带动效应,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

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要具备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及时指导就医,提供转诊服务;县精神病医院要及时提供急性期重型精神障碍患者诊治服务,并将疑难、复杂病症患者及时转诊至市精神病医院。

县精神病医院要加强对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指导其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与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建立精神障碍联合会诊、转诊制度。

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

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加强县中医院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服务。县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快从事精神病学专业的中医专业人员执业范围的注册、变更和扩展工作。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县乡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县精神病医院,组建以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护士和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县精神病医院要发挥业务优势,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县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和演练。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

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组织开展心理健康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村)活动,着力加强留守儿童、孤独老人、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和心理危机干预。

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共同支持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县精神病医院配备心理治疗人员(教育背景可以为医学、心理学、康复治疗学、社会工作学等),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乡镇卫生院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各中小学要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及早发现、预防各类心理问题;要制定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县精神病医院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建立协调联络和转介机制。

   用人单位要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内容,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四)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十三五”期间,要积极谋划县精神病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县精神病医院以及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站服务能力建设,逐步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县精神病医院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协调,指定县精神病医院履行强制医疗职能,依托县精神病医院尽快建立强制医疗所。同时,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强制医疗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畅通入出院渠道,确保患者出院后得到妥善安置。

   2.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县精神病医院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防治人员,确保预防工作落实。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县精神病医院按照《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要求,完成对乡镇卫生院所有专、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及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精神卫生专业的规范化培训工作,对象为在各医疗卫生单位中现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但未取得精神科执业医师的人员,以及县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科执业范围的人员。定期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

卫生计生、人社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要鼓励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县精神病医院就业,逐步实现按1人∶100—150(张床)的比例设置心理学专业人员岗位,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考试政策,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心理工作者报考心理治疗师。

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康复站要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落实各项工资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保证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绩效奖励不低于全体职工平均水平。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公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及抚恤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建设全县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基本人口数据库对接。县精神病医院要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工作,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要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社、司法、残联等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每5年开展一次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

(六)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努力建成社会各界支持精神卫生工作、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卫生计生部门要与宣传、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文广新等部门加强联系,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科协等组织密切合作,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免费开辟精神卫生宣传专栏和主题栏目,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减少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歧视,营造有利于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精神卫生领域正面宣传,规范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

教育、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部门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县精神病医院或相关部门要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建立联系,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并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使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7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濮阳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和《濮阳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综治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范围,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

发改、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

发改、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员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综治、卫生计生、公安、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中央综治办等六部委《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的意见》的指导意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按照全面管控、分类奖补的原则,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并根据经济发展,适度提高保障水平。

(三)保障经费投入

要将精神卫生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精神卫生事业人员和工作经费。落实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配套经费,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用于试点工作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要加强对现有医疗卫生资金的清理整合,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落实政府对县精神病医院的投入政策。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落实资金专款专账专用,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项目、残联救治项目、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专项资金运行安全。

(四)加强科学研究

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研究。

四、督导与评估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县政府要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乡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017年要对濮阳县精神卫生综合试点工作进行终期评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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