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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3-1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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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文〔2017〕27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濮县政文〔2017〕27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濮县政文〔2017〕27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2日


濮阳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式安置需求,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列入省、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居民(含直管或者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承租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细则。非住宅或被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实施实物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采取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团购安置等方式。

(一)自主安置。指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指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团购安置。指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信誉好、诚信度高的房地产企业,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以团购价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货币化安置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第五条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购买或以团购方式组织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的,应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多方征求居民意见,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套型、面积、价格、配套、入住时间等因素。

第六条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选房源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二)无房屋查封情况;

(三)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集中安置房源的程序和结算:

(一)拟定方案。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摸底情况,依法依规拟定安置房购买方案,报县政府审核。

(二)组织房源。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购买信息公告,组织有意向的房地产企业自愿报名,根据条件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普通住房建立货币化安置房源库,作为政府购买的房源对象。

(三)开展采购。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依据县政府审核同意的安置房购买方案,依法按规定开展采购。对拟采购的安置房源区位、套数、套型面积、购买价格等,须报县政府审定。

(四)锁定房源。采购安置房源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出具采购确认文件,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安置房采购预订合同,并对采购房源的具体情况、管控期限、剩余房源处理等相关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企业持预订合同到县房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安置房管控手续。

(五)选房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从锁定房源中选房安置的,与房地产企业另行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自行结算。

第八条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搭桥以团购方式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适时发布团购房源的区位、套型、面积、价格、配套设施、入住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组织有关房地产企业现场布展,搭建服务平台,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方位购房提供便捷服务。

选择购买团购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补偿款后,与房地产企业自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结算。

第九条房地产企业提供虚假房源信息、哄抬房价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其进行曝光并取消参与政府采购或者团购资格,计入相关部门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优化住房保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畅通绿色通道,对房屋征收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第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住宅房屋时,棚户区改造居民可选择自主安置、集中安置或者团购安置。

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不享受我县现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涉及的房地产企业、棚户区改造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公积金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税费优惠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所得的补偿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按棚户区改造团购优惠价格销售普通商品住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十四条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分别拟定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住建部门加强我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畅通房源信息渠道;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房、购房提供便利。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政府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备案管理,并为政府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提供价格等信息服务。财政部门加强对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提前介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纠正处理;对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视情况予以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非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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