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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3-1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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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文〔2017〕28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县政文〔2017〕28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县政文2017〕28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县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



濮阳县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强化土地资源管理,谋划建立建设用地增值链培育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的土地一级开发市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收储及出让行为,提升政府对土地市场的控制能力和融资能力, 促进我县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河南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项目环评、可研、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整理、开发、储备及土地出让的协调、监督等工作;县政府按程序选定公司负责项目日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二条 科学制定土地整理、开发、收储及土地供应计划。按照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要求,县国土局根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土地整理、开发、储备及土地出让计划;土储中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上年度政府债务限额、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按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整理、开发、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及土地出让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土地整理、开发、收储计划及土地出让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依照被收购前土地位置、用途、面积等经具有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该宗地剩余使用年限的价格确定;涉及拆迁、补偿的,应符合国家相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办法要求。

第四条 规范土地出让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需经县政府批准,国土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其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示,按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立顺价挂牌出让机制。商住建设用地原则上以挂牌出让为主。国土部门对挂牌出让土地的出让规模及价格进行调控,保证实际土地价格不低于包括土地收储、整理以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和上缴提留后的综合成本价格。

第六条 加强土地储备运作管理,财务收支按储备宗地单独核算,确保储备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土地储备资金运作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我县因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产生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省、市支出后,报经县政府和人大同意;土地出让收入基金安排的支出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安排的支出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用于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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