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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04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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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2017〕14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濮县政〔2017〕14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濮政2012〕15号)、《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立表彰奖励项目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应是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的综合性工作项目。除全局性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表彰奖励项目为常设项目,其评选周期一般为1-2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变化,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调整或取消。具体按以下原则设立: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产生积极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必须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事项;

(三)与国家、省和市设立的表彰奖励项目相对应;

(四)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可设立一次性表彰奖励项目。

二、严格控制表彰奖励的范围和数量

表彰奖励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先进集体(先进单位)原则上限制在乡(镇)以上。副科级以上干部一般不作为表彰奖励对象,特殊情况下,按管理权限进行。一项表彰活动评选先进乡(镇)控制在5个以内,评选其他先进集体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且最多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按参评人数限定不同比例,且最多不超过100人;参评人数不超过2000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20‰;2000人以上不足3000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15‰;3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12‰;5000人以上的,评选比例不超过8‰。

因重大突发性事由而实施的表彰奖励,经批准,可给予记功;其他表彰奖励,原则上不予记功。

三、坚持按规定程序办理表彰项目

县人社局作为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设立项目及表彰规格、范围、数额等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或领导同志报送立项申请。对不按程序报批或以倒流件形式申报表彰奖励的,县人民政府将不予受理。

(一)表彰奖励项目的立项

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每年年初由主办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立项申请。申请表彰奖励立项内容包括:

   (1)表彰奖励的名称、依据、理由;

   (2)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3)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数量;

   (4)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5)表彰奖励的形式及预计时间;

   (6)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

(二)表彰奖励项目的实施

   1.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表彰奖励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县人社局根据表彰奖励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推荐方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其中,对县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主办单位须提前向县人社局报送书面申请,县人社局负责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2.对推荐县级及其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生、信访等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先进集体和个人是企业及负责人的,应依据具体事由分别征求所在地纪检监察、计生、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审计等部门的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对一些特殊奖项应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濮阳县电视台及濮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3.对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由县人社局与主办单位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批准后纳入年度综合表彰范畴。

(三)其他表彰奖励

   1.凡属推荐到市级或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参评的项目,主办单位应及时与县人社局联系,共同研究组织推荐上报工作。县人社局对推荐程序、上报要求和相关单位签署意见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要求上报。

2. 各行业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的项目,若经费需从同级财政支出,必须经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若经费不需同级财政支出,主办单位需将表彰项目情况书面送交人社部门登记备案。

四、加强表彰奖励的监督和管理

(一)严格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按规定、按制度、按程序办理。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认真落实年度表彰计划,不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全县性系统、行业的评比表彰活动和单项业务工作评比表彰活动。坚决制止表彰奖励过多过滥的现象,不搞上下对口,不搞横向攀比,不搞层层仿照。

(二)规范表彰。经批准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原则上纳入年度综合表彰会议一并进行,也可通过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进行通报表彰。确需单独召开表彰会议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一性质、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表彰奖励的,同级不再重复奖励。

(三)强化监督。加强对各类评比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县性评比表彰活动的,其表彰对象不得执行有关奖励政策、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待遇和奖励标准或在表彰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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