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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9-1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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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办〔2017〕68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津贴补助暂行办法》《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濮县政办〔2017〕68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津贴补助暂行办法》《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津贴补助暂行办法》《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日

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5〕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聘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其所从事的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律实务等法律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三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拟聘人选,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五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县政府下列涉法事务:

(一)针对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

(二)参与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或根据县政府安排,参与审查县政府有关单位的重大合同文本;

(三)根据县政府安排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涉讼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

(四)对涉及县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根据指派予以代理;

(五)根据县领导工作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县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或县政府处理信访疑难复杂问题;

(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涉法事务。

第六条县政府及其部门涉法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出具法律意见。

第七条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统筹考虑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八条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处理涉法事务时,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适当的服务津贴;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二)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事务;

(四)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与所处理的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有其他有损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十一条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工作会议。县政府法律顾问也可以申请列席,及时了解县政府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涉讼事务,应当如实建立工作档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建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建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考核和聘期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县政府提出续聘、不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涉讼事务,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必要便利。

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服务津贴和特殊服务津贴,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具体津贴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津贴补助暂行办法


为保证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和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津贴,分为个人基本法律事务津贴和特殊服务津贴两种,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一、个人基本法律事务津贴。用于法律顾问参与涉及资料总量适中、出具律师意见书等时间较短、相关字数较少的法律事务补贴,主要包括合同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论证、规范性文件审查、参加相关会议、信访接待及即时咨询等,此项津贴标准为2000元/月。

二、重大涉法事务特殊津贴。用于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重大涉法事务的补助,津贴以计件为主。主要包括:参与县政府棚户区(包括城中村)改造、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重大疑难遗留问题的处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的谈判等工作,参与县政府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其他经县政府法制办确认属于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及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重大涉法事务特殊津贴计件补助标准,根据事务疑难复杂程度、责任轻重、服务周期、标的数额等因素,分为1000—3000元、5000—8000元、10000—12000元三个标准,具体数额由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县政府办公室确定。

三、辅助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县政府法律顾问自行解决。

四、重大涉法事务特殊津贴一般在交办事务完成后一个季度内支付,服务周期较长或者需要长期跟踪的事务可以预先支付一定费用。

五、办理涉法事务的地点在濮阳县辖区范围之外的,据实给予差旅补助。

六、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出现明显过错的,取消补助津贴。

七、县政府法律顾问领取相关津贴,应当依法纳税。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聘期内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聘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

第四条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度组织一次。日常工作考核根据联络员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相关部门的意见予以评定。

县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届满时进行聘期工作考核。聘期工作考核根据3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勤(10分)。离开本市一周以上,或出境、出国事先未向县政府法制办告知备案的,一次扣2分。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县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

(二)发挥作用(5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次扣5分:1、未能按要求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2、未能按要求每季度提交至少一篇专报信息;3、未能按要求提交年终工作总结;4、未能按要求为政府重大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服务;5、未能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事务;

(三)规范执业(20分)。服务期间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或受到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一次扣10分;

(四)树立形象(20分)。有违反《濮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九条情形的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等有损法律顾问形象的,一次扣10分;

(五)加分项目(10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县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如积极报送专报信息,积极申报相关课题等,一次加1分;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政府部门和群众受到好评的,一次加1分;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90分之间)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六条县政府法律顾问3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聘期工作考核评为优秀,予以奖励并通报表彰。

县政府法律顾问出现1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七条县政府法制办根据聘期工作考核结果,向县政府提出关于法律顾问续聘、不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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