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县政办〔2017〕78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龙城新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县“龙城新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9日
濮阳县“龙城新居”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审核办法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住建保〔2017〕1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1号)、《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濮政〔2015〕66号)和《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的通知》(濮县政文〔2016〕15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源及租售价格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房产、发改、审计等部门测算,“龙城新居”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格定为每平方米1800元。公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县房产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租金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对象和范围
凡在县城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5㎡的住房困难家庭,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赁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实物配售:
1.户籍在城关镇的城镇居民;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退离休人员;
3.县城区内外来务工和创业人员;
4.县产业集聚区企业职工和失地农民;
5.失业下岗人员;
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7.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对象;
8.经县政府认定可以保障的其他对象。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1、提交材料
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配售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或实物配租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同时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退离休人员提供单位证明;
(2)外来务工和创业人员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
(3)县产业集聚区职工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失地农民提供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出具的失地证明;
(4)失业下岗人员提供失业下岗证或原工作单位证明;
(5)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抚恤金领取证;
(6)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对象提供拆迁项目推进组出具的证明。
2、申请方式
(1)单位申请:县产业集聚区、各企业和村庄、县直
各单位由单位组织集中申请;
(2)个人申请: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也可单独申请。
3、申请人保证
申请人签订承诺书(见附件)
4、申请期限
集中受理时间为10月9日-10月20日,集中办理的申请户可作为第一批纳入分配计划。
5、申请地点
县房产局四楼房改办公室(电话:0393-3317658)。
(二)初审
1、初审机构
县房产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初审程序
(1)审查。县房产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
(2)初审登记。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配售申请审批表。
(三)复审
1、复审机构
县房产、监察、财政、审计、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配售联审办公室。
2、复审程序
(1)核查。复审机构对已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住房状况等信息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2)公示。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3)异议审查。复审机构对存在异议的申请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告知实名的异议提出人。
(4)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或实物配租保障的轮候对象。
四、分配
(一)分配方式
根据审核批准的轮候对象及房源数量等情况,采取电脑摇号方式产生顺序号,依次按顺序号予以分配。
(二)分配程序
1、电脑摇号
在公告的时间进行电脑摇号,产生顺序号。摇号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同时安排相关人员现场监督。
2、认定登记
轮候对象依据所摇取的顺序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房源认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3、签订合同
轮候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合同书。
4、缴纳费用
轮候对象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售房款及相关费用。
(三)逾期办理后果
轮候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房源认定、登记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轮候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所选房屋按顺序号登记给其他轮候对象。
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出售
(一)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产权比例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产权比例为个人拥有90%,政府拥有10%。
取得购房资格的购房户持县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到县房产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产证上注明公租住房和产权比例等字样。
(二)公共租赁住房交易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满3年(以房屋配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按照规定足额补缴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
六、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在申报公共租赁住房时以欺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实物配售的,取消其资格,并给予警告和新闻媒体曝光,申请人及其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它住房保障政策。
不符合保障对象和范围的人员以欺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实物配售的,取消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责任
工作人员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监督方式
县房产局设立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承诺书
附件
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濮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事宜,特承诺如下:
一、本人保证本人属于濮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和范围;
二、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内容;
三、本人保证所申请的住房为本人实际使用;
四、本人保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愿意承担不利后果;
五、本人保证自愿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上保证,若违反以上保证,自愿承担被取消资格、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相关权利限制五年等责任,同时自愿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