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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1-29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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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文〔2017〕183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

濮县政文〔2017〕183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区禁燃区范围调整为:西至县界,北至县界,南至金堤,东至长庆路(县产业集聚区杨拐村、吉村村、李堤村、赵堤村除外)。

二、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不得将燃用其他燃料的燃烧设施改造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新建、扩建、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城关镇、清河头乡、县产业集聚区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工信、环保、住建、综合执法、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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