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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1-2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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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办〔2017〕85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濮县政办〔2017〕85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濮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9日  

濮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濮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修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范围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他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濮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县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理。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1 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2 分级标准

2.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多个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我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县在内的多个县(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我县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我县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在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发生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8)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我县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的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县以外周边2个以上的县(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县发现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我县以外周边2个以上的县(区)。

8)我县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我县发生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我县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食物中毒死亡病例。

11)我县发生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我县发生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我县发生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我县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在我县范围内流行。

2)腺鼠疫在我县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

4)一周内在我县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在我县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在我县发生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事件。

8)在我县发生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

9)在我县发生对全市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0)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我县发生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县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为1-9例。

2)霍乱在我县发生,1周内发病1-9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我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县卫计委可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县应急指挥办和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1.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卫计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副职担任成员;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县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决策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予以确定,主要包括县政府办、卫计委、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县委宣传部、人武部、督查局、监察局、人社局、食药局、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工商质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牧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民政局、安监局、水利局、县林业局、濮阳第一河务局、信访局、爱卫办、广播电视台、气象局、电业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部门。

3.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计委: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专项预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和应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县农牧局:协调市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防止人畜等动物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扑杀畜禽等动物和无害化处理。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教育系统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县科技局:对应急预案及相关信息的发布给予技术支持,支持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为参保者的疾病风险及时提供医疗保障,增进劳动者的健康,提高劳动者的身体素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县环保局: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预防和减少有毒物污染环境的工作;组织监测污染物向周边环境扩散的情况,提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县工商质监局:在食品流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流通企业,封存有关的食品和原料,查明食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规范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类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畜禽类和畜禽类产品经营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环节,封存和责令企业召回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事故发生后,参与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较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依法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县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引导正确舆论导向,保证信息透明度。

县督查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县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事件结束后对其后果进行分析研判;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县发改委: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县商务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应急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全县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若遇突发传染病疫情时,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验、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县旅游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标准和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涉外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区及集散市场及流动摊贩环境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协助做好集散市场及流动摊贩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全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建设,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设施水平。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爱卫办: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杀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妥善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检测工作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卫生等相关部门。

濮阳第一河务局:负责黄河濮阳县段范围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可行性方式应对事态发展,开展引导、疏导、教育、劝阻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做好群众防病知识的新闻宣传与报道,提高村(居)民自我防病能力。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气象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

县供电公司: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电力系统故障抢修及保障工作。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提高通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委,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辖区的卫生应急工作;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受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事件性质评估分析,向指挥部提出卫生应急处置的建议;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成立疾病防治组和医疗救护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3.1.4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计委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院前急救、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核和辐射、心理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工作。

3.1.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预警病例、疑似病例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报告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进行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试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测等,评估防控措施效果,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

3)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事发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县卫计委负责建立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4.2 预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疾病预防控制业务专家联席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作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一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该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还应于2小时内寄出或传真报告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县卫计委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县卫计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情况属实,应该根据事件级别,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应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初步判定属于我县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对我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应立即报告卫生专业机构、县卫计委、县政府应急办,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县卫计委接到相关报告后应于10分钟内上报县政府和市卫计委,并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市政府、县政府对具体种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按规定时限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事件发生原因及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县卫计委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按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

5 前期防范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变化过程,做好前期防范工作有利于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好前期防范工作。

5.1 未达到《报告管理规范》标准的事件

对未达到《报告管理规范》标准的事件,由县级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计生监督所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要求做好事件的处置和报告工作。

5.2 达到《报告管理规范》标准但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事件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事件信息的报送工作;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协同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并同时向县卫计委报告;县卫计委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相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并根据事态的进展和实际需要情况提请领导小组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和前期处置工作。

5.3 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事件

按照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处理。

6 应急响应程序

6.1 应急响应原则

辖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计委接到外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县发生,并服从市卫计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6.2 应急响应措施

6.2.1 县领导小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我县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报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我县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我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政府、村(社区)、各部门协助县卫计委,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6.2.2 县卫计委

1)组织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响应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县督查局、县卫计委负责对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6.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6.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级、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6.2.5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1)在县卫计委的领导下,开展对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计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2.6 乡镇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开展现场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组织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协助配合县卫计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7 临近区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措施

应根据临近区域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对我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我县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6.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力量进行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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