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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3-1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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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办〔2017〕30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濮县政办〔2017〕30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14日


濮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遵循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

三、划分类型

县辖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禁养区是不准存有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是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其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适养区是适合发展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县城规划区西、北至县界,南至帝舜大道(新南外环),东至金堤区域;乡镇政府驻地等人口集中区域,距上述区域外延500米内。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西水坡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渠村黄河取水口下游河道以及沿黄河西岸纵深到生产堤外1000米、沿环渠村沉砂池道路外延500米、西水坡沉砂池周围外延500米的区域。取水河道明渠部分外延500米的区域。

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井群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

3.风景名胜区

瑕丘遗址、唐兀公碑等现有建设控制地带外延200米的区域。

4.自然保护区

濮阳金堤河国家湿地公园:西起城关镇南堤村,东至清河头乡桃园村桃园桥,北至金堤北侧100米,南至金堤河南岸200米的区域。

濮阳县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西起渠村乡王窑村与滑县交界处,东到习城乡乡界,南部与山东省东明县隔河相望,北部从东到西依次为习城乡、郎中乡、渠村乡三个乡生产堤以南区域。

5.县辖区域内金堤河、马颊河、濮清南、引黄入冀补淀等沿河道两侧外延100米的区域。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及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要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内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四)各乡镇应严格依据本方案并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养殖业发展关口,严格审批,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实现畜禽养殖业良性适度发展。

(五)县发改、环保、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批,确保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方案说明

(一)本方案所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国务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7﹞37号)中所规定的标准)为: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年出栏)。

养殖专业户暂定标准:生猪≥50头(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l0头(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年出栏)。

(二)本方案所称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8〕177号)中所规定的区域。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原则上设定为常驻人口3000人(含3000人)以上;常驻人口3000人以下,且学校、医疗、市场等配套齐全的设定为乡村。其他设定为居民集中区或居民集中点,其中50户以下设定为零散居民点,15户以下设定为零散居民。

(三)本方案所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以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文件规定为准。

(四)本方案所称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包括如下范围:

1.濮阳县胡状镇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30米、西至106国道的区域(1、2号取水井),3号取水井外围30米、东至胡状镇政府的区域。

2.濮阳县梁庄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西30米、北30米、东至南小堤水水干渠、南至307省道的区域。

3.濮阳县文留镇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30米、西至Z020线、南至文留镇法庭、北30米的区域(3、4号取水井);1、2、5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4.濮阳县柳屯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5.濮阳县王称堌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3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6.濮阳县八公桥镇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0米、西30米、南至023县道、北10米的区域。

7.濮阳县徐镇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30米、西30米、南30米、北75米的区域。

8.濮阳县海通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30米、西至212省道、南30米、北50米的区域。

9.濮阳县庆祖镇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30米、东至Z036线的区域(2、3号取水井),1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0.濮阳县鲁河镇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寨上村水厂厂区及外围3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前杜庄水厂厂区及外围30米的区域(2、3号取水井),4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1.濮阳县户部寨镇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40米、西70米、南15米、北50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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