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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7-1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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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办〔2018〕46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县政办〔2018〕46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濮阳县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濮阳县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全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充分释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惠及更多人群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邮储银行濮阳市分行关于印发濮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人社〔2018〕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担保贷款的使用对象为:

(一)个人创业。未享受养老金待遇,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半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返乡农民工、贫困家庭劳动力、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且创业时未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招用上述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或当年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当年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50%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的可用额度为:

(一)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指申请人及其配偶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没有其他贷款或禁入类记录。个人创业最高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就业按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人均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按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人均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200万元。

(二)非贴息贷款。非贴息贷款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享受养老金待遇,不符合贴息贷款申请条件,或已享受贴息贷款期满,未有商业银行贷款禁入类记录的,个人创业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就业最高8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400万元。

“两区一园”“一堤两路”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工程区域内落户的个人创业和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小微企业申请非贴息贷款的,不受最高额度限制,根据创业项目带动就业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的使用期限、用途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和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小微企业贴息贷款期限最长2年。

“两区一园”“一堤两路”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工程区域内落户的个人创业和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小微企业申请贴息贷款的,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非贴息贷款期限未限,均按1年期限原则掌握,贷款本息结清需继续使用的可再予申请。

(三)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法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如果违反用途的约定,可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及贴息比例为:

(一)贴息贷款利率按财政部门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创业和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

小微企业给予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企业负担利率由经办银行确定,原则上执行最低利率。

(二)非贴息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执行。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为:

(一)申请受理。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各乡镇人社所均可接受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各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申请人个人征信查询,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征信通知单。

(二)实体核实。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或乡镇人社所、经办银行应明确两名以上专职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人员,共同对辖区申请人的创业实体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保证贷款申请人身份资格、证件资料、创业实体、贷款用途等情况真实,贷款额度依据实体规模、经营项目、就业人数和贷款用途等情况合理拟定,并及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用途承诺书、实体核实承诺书。

(三)复核担保。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应保证申请人贷款证件资料齐全有效,申请人、反担保人身份资格符合条件真实有效,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贴息比例等。

(四)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及时发放,将发放贷款信息及时录入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系统。经办银行、创业贷款担保机构、要及时核对数据,确保发放贷款信息数据真实准确。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范围、额度为:

(一)对个人创业贷款可以提供全额担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可以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不担保。

(二)反担保主要有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有效抵质押的土地(房产)、定期存单或有价证券。

(三)提供公务员或全供事业、垂直管理等单位在编在职符合条件的处级、科级、科员担保额度分别按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合理确定,较好企业(如:通信、金融、电力、医院等)在编在职符合条件的处级、科级、科员及其职称参照执行。

(四)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以及等价保证金需经办银行或创业贷款担保机构认可,并存储于指定银行,授信额度最高可按其面值的100%确定。        

(五)3户联保互保的由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共同确认,共同防控风险。

(六)县开州投资集团公司、县建投公司、县城投公司、县文投公司、县土投公司等国有企业,以等价保证金、固定资产等形式反担保的,由经办银行评估后拟定授信额度,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根据授信额度受理。

(七)“公司+农户”经营实体的,公司以有效抵质押土地及相关财物打包评估,由经办银行评估后拟定授信额度,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根据授信额度受理,抵押在经办银行名下由银行防控风险。

(八)反担保可以采取单一形式,也可采取多种形式联合担保。

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贷发生后,各乡镇人社所对辖区贷款月回访率应达到100%,建立健全回访档案,对存有贷款风险现象的要及时防控。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回访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人社所、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为贷款回收第一责任人,要采取针对性、有效性措施,确保到期贷款或逾期贷款应收尽收,直至贷款本息全额偿还。

第十条   贷款逾期三个月,期间经贷款回收第一责任人多次催收未果的,经办银行可以提出书面代偿通知,由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自担保基金专户划转代偿贷款本息。贷款代偿后,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可以委托财政代扣、经办银行或其它机构代为追偿。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担保贷款发放规模量、代偿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80%以内资金可以协定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关注和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积极筹集注入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扩大贷款覆盖面和发放量,惠及更多人群创业就业。

第十三条   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贷款程序规范有序运行,保证贷款质量效率,保证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十四条 强化指导监督,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授课指导、检查监督。同时,对从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律知识等培训。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奖惩,对贷款目标任务、质量效率和工作作风等情况,实行考核评比。

第十六条  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各经办银行,各乡镇人社所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工作人员杜绝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现象,否则,严格追究责任。对在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敢于担当创新,无失职、渎职等情形,符合容错免责条件时,可获得责任豁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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