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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2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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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2020〕4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濮县政〔2020〕4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着力解决“红顶中介”和垄断中介机构乱收费等问题,推进建立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坚决消除扰乱市场秩序、蚕食政府改革红利的行为,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二、整治范围

政府部门开展审批事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重点整治“红顶中介”和垄断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或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政府部门举办的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二是政府部门下属(主管)的单位,是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或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三是有政府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任职)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整治措施

(一)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本单位组织论证后按程序报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必要条件中介服务的,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打破中介服务垄断。有关部门要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明确规定以外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在此基础上,增强行政审批前置评估报告的通用性、互认性,减少企业不必要费用支出。彻底剥离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行政管理的关联,严禁行政管理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同等对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进一步打破中介服务垄断。有关部门要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明确规定以外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在此基础上,增强行政审批前置评估报告的通用性、互认性,减少企业不必要费用支出。彻底剥离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行政管理的关联,严禁行政管理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同等对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摸清底数,提出清理整治意见。要认真填写本部门“红顶中介”和涉及本部门垄断中介机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表,并提出清理整治意见,经单位负责同志审定后,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201室。

(二)加强整治,破除利益链条。县政府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与行政机关暗中挂钩、靠山吃山的“红顶中介”,坚决斩断利益关联,破除服务垄断;对串通操纵服务价格甚至欺诈勒索的各类“灰中介”“黑中介”,要依法整治和严厉打击,对问题突出的及时列入活动异常或严重失信名录,实行失信惩戒;要健全完善收费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收费透明度。

(三)抽查督导,确保工作实效。在县直各部门全面清理和提出清理整治意见的基础上,县政府办公室将组织对部分单位、中介机构清理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复核,了解部门填报信息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

(四)建立长效机制。整治工作要注重抓源头,形成“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工作体系。一方面要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查清并纠正“红顶中介”现象和问题。另一方面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有关制度,完善管理,强化制约。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红顶中介”现象和问题的发生。

 

附件:1.濮阳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承诺书    

2.濮阳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濮阳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

承诺书

 

按照《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单位清理整治“红顶中介”和垄断中介机构收费有关工作已结束,现承诺如下:

一、本部门已对下属单位(含下属、挂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自清,覆面达到了100%.自查报告及清理报表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报、漏报。

二、不将部门职能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中介机构进行强制服务并收费;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开展与本部门审批或管理等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不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同等对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三、在审批或管理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国,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不违规购买中介服务。

四、不在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开支、报销费用,本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不利用行政权力搞行业垄断、强制企业入会,参加各类收费的培训班、研讨班,强制收取赞助费、咨询费、服务费、审验费、评估费、评比费等。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六、现有中介服务收费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已向社会公开,无违规收费。

七、今后本部门绝没有寄生在部门之下的中介机构和“二政府”存在,若发生利用“红顶中介”乱收费问題,愿意承担法律或纪律责任,接受处理。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濮阳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情况统计表.doc



政策解读

 

简政放权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是我国全面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简政放权工作力度速度空前。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范围已扩展到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领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可进一步释放简政放权红利,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一、不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备受诟病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曾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作出积极的贡献,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以至于很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被民间描述为“戴市场帽子,拿政府鞭子,收企业票子,供官员(兼职)位子”。这既直接影响了企业活力,又影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进,不利于理顺政府、市场、企业、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二、清理范围、依据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各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与审批职能部门有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清理依据

1、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2、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斩断利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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