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发布于:2023-11-21 08:57)

1.为了规范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案件移送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移送范围。乡镇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乡镇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3.移送程序。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进行案件移送,不得以其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移送方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案件时,移送方应当提交行政案件移送书、证据材料及清单、涉案物品清单、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受移送方受理后应当出具接收移送回执。

4.异议处理。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县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5.案件办理。受移送方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6.责任追究。乡镇、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收移送的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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