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执法协作制度

(发布于:2023-11-21 08:58)

1.为了加强乡镇与县级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乡镇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鉴定机构提供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应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开展工作。检测、检验、检疫报告或者鉴定结果等出具后,应按照规定及时送达乡镇 (街道)。

3.乡镇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政许可或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的,应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协查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协查函后应依法及时予以提供。

4.乡镇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参加案件会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指导。

5.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需要乡镇支持和配合的,应当提前书面函告乡镇,属于乡镇职责范围的,乡镇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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