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进岗责体系建设的情况说明
(发布于:2023-12-05 16:54)
第一条 为推进对农业岗责体系的建设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执法队伍的设置:乡镇共设置十个中队,行使所有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及动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 行使职权
渔业执法权;农机执法权;动物检疫、肉制品、奶制品等相关执法权;兽药、饲料相关的执法权;植物检疫、农药、种子的执法权;蚕种、食用菌的相关的执法权;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高标准田间管护工程、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执法权。
濮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