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应急管理局首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一、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濮阳县应急管理局监管的金属冶炼以外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濮阳县应急管理局监管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以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超过有效期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时间、内容均已达规定时间和内容的80%以上,且考核合格,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或者内容,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内未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或者论证;或者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3个月内未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安全设备安装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某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有1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紧急疏散通道被临时占用,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
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附件: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承诺书
附 件
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承诺书
:
你单位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 )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现请求不予行政处罚,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违法行为;
□2.在 年 月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