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发布于:2023-12-06 10: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严格按照《濮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涉案物品基本情况,主要特征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三)违法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执法人员现场表明身份、出具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对有关物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先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不得选择性录像或事后补录。

因设备故障、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六条 执法音像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平台或刻录光盘,并记录案件名称、存储日期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不得任意删改和编辑,确保音像纪录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八条  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九条 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音像记录。确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记录资料的,应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音像记录的,应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

第十一条 执法音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二条 执法音像记录存储期限与行政执法案卷保管期限一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违反执法音像记录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情况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28日


主办: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