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于:2023-12-06 10:12)
第一条 为确保执法人员规范存放执法卷宗,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农业农村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执法卷宗应当完整,语音、录像同步摄录的,由各股室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条 案件办理完成后十日内提交卷宗规范存放,在存放之前,应当对卷宗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需要查阅卷宗的应提前一天申请,做好使用登记,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做好归还时间。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