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于:2023-12-07 17:12)

为加强服务大厅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到各窗口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承办人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法律、法规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 承办人员在一次性告知时,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如果管理相对人或对象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附后),对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一份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留底备查。

四、承办人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有负责到底的义务,在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办理事项,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时,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前提下,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如何处理并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六、大厅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承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

 

                              

 

 

                             濮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202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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