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工商业联合会 濮阳县司法局印发《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县工商业联合会 濮阳县司法局
印发《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乡镇商会:
现将《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濮阳县工商业联合会 濮阳县司法局
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切实有效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保障全县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濮阳市工商联、濮阳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就推进全县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纠纷的重要优势,加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形成具有商会特色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协同社会治理,使商会人民调解成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三、调解范围
受理调解商会会员申请的各类民间纠纷,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
四、基本原则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注重主动预防,积极化解纠纷,消除风险隐患,有效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兼顾行业标准和商事惯例。
五、组织建设
司法局和工商联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各乡镇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一般由商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经商会推选产生,要积极吸纳企业家、律师等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包括“XX乡(镇)+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悬挂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到“五落实”(即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落实)和“六统一”(即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台账,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组织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商会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及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
六、队伍建设
商会人民调解员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调解员至少配备3名,由商会副会长、秘书长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等人组成。调解员由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工会代表、法律专业及社会人士担任。
司法局要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向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也可以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司法局要会同工商联将商会人民调解员纳入业务培训规划,组织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通过现场观摩、案例讨论等形式,不断提升商会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会人员调解员的管理。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程序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依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由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工作保障
商会组织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捐赠赞助,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九、工作要求
乡(镇)司法所要主动和商会沟通联系,切实履行指导职责,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加强设立指导、人员培训、制度建设、业务规范,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职能优势,构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