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裁决事项及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于:2022-11-16 11:00)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裁决事项及

工作程序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依据省厅第一批行政裁决清单,按照县关于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会议要求,现将我县交通运输行政裁决事项及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 8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三、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实施条件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客运经营者或客运站经营者向客运站所在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行政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4.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三)审理。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四)裁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理结束后,应当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裁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从此行政裁决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或将民事争议的当事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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