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公安局辅警人员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县公安局辅警队伍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保障用人单位和辅警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辅警队伍,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按照“从严控制、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辅警,是指在我局各单位各警种中从事技术保障、协助管理、后勤管理等非执法、非涉密类工作的临时人员,主要包括协助民警开展维护交通秩序、治安巡逻、视频监控、110 接警、网络巡察、话务员、门卫、
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辅警是公安工作的补充力量,协助民警开展相关公安管理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
第四条 坚持依法用工原则。聘用辅警人员应遵循法律规定保障正当权益。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着“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使辅警人员使用、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辅警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及涉密工作。
第七条 辅警人员需遵守以下五个严禁:严禁办理户籍业务、操作使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严禁从事监管管教工作;严禁单独从事车驾管业务受理、资料审查、机动车查验工作;严禁驾驶警车;严禁单独执法执勤、参与讯问、询问。
第三章 领导责任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将辅警人员的监督管理纳入本单位队伍管理范畴,按照“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本单位主要领导要对辅警队伍建设负总责,分管队伍建设的领导负领导责任,辅警人员所在队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辅警队伍纪律涣散、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规定或法律法规,被市、县局督察部门发现或被群众有效投诉举报的,要对所在单位和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被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或被新闻媒体报道炒作,对公安机关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除对辅警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外,要对所在单位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视情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措施。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辅警人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提高辅警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纪律观念、法治观念安全保密意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确保辅警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要求做到:
(一)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教育;
(二)坚持四必谈,即发现问题倾向时必谈,出现情绪波动时必谈,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时必谈,其他有谈话必要时必谈;
(三)落实分层次管理,针对性加强日常教育;
(四)经常了解检查辅警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状况,关心辅警人员生活,加强教育管理,发现问题或不良苗头要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开展的思想观念、纪律作风等方面的主题教育,除不予公开或涉密等情况的,各单位要组织辅警人员积极参加。对辅警人员当中的党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吸收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四章 工作纪律
辅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局、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县局、用人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越权参与执法活动,严禁发布、散播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言论。
第十四条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记的不记,不该查询的不查询,不该下载的不下载,不该存储的不存储,不该上传的不上传,严禁泄露公安机关专门侦查手段、涉案警务工作部署。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执勤,勤勉尽责。上班期间按规定着装,携带或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
第十七条 不准以单位名义印制各种名片,从事其他与工作性质无关的个人活动。
第十八条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爱护公物,公私分明,遵纪守法,维护公安形象。
第十九条 本人和配偶或近亲属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考勤与请销假制度,严禁无故脱岗、迟到、早退或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听从单位指令。
第二十二条 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安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辅警人员离岗前,应当收回其用于公安工作的笔记本、业务学习资料、磁介质存储等载体,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明确其离岗后继续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的义务。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所在单位应根据辅警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辅警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情况。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指工作实绩与考勤。
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相应工作要求为重点。
第二十六条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以辅警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遵守规章制度,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辞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工作实绩不明显,组织纪律观念不强,群众反映较差的;
(三)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连续旷工三天或者月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
(五)越权参与执法活动,造成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打骂群众或体罚、虐待嫌疑对象,造成后果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吃拿卡要,参与影响公正地执行公务性活动或者为非法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充当保护伞的;
(八)泄露公安秘密,通风报信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辞退的。
第二十八条 辞退人员自辞退之日起,收回辅警装备、标志等,即日起停发工资和终止各项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本规定与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