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说明

(发布于:2023-06-26 16:00)

濮阳县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说明

濮阳县检察院共办理一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告行政机关为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案由:2019年11月8日,我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致使濮阳县柳屯镇杨什八郎村村南侧唐兀公碑疏于管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院于2019年11月22日,向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护好唐兀公碑。2019年12月9日,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回复已经开展保护规划措施。

2022年9月,在开展“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发现,唐兀公碑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并没有得到持续有效整改。本院干警对唐兀公碑的保护情况开展了深入调查,询问工作人员及附近群众,了解发现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存在对唐兀公碑保护不到位的情况。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兀公碑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

出庭人员:

公益诉讼起诉人: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马莲,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飞,该院检察官。

委托代理人:李昕,该院检察官助理。

被告行政机关: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靳慧聪,局长。

出庭负责人:刘忠宇,系文物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超,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结果:被告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兀公碑履行监督管理及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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