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于:2021-05-18 16:18)


一、 2021 4 1 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 2021 5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

3.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2019  4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 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 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3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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