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发布于:2021-05-29 10:35)


一、自 2021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 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 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 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 1/6。

5. 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 平方米。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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