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的公告
(发布于:2021-05-03 10:02)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1231日。其中 202141日至202112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 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9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3 31日。

四、20211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收藏】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