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4-06-21 15:01)
各乡镇(办)、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各级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即日起,本地区、本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附件1),并逐项列明所需材料、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再索要证明,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制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附:证明事项清单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