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4-06-21 15:01)


乡镇(办)、县直各单位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各级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即日起,本地区、本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附件1,并逐项列明所需材料、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制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附:证明事项清单

 

20246月20日

附件1证明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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