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濮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 处理机制》的通知
(发布于:2021-03-23 16:00)


濮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濮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

处理机制》的通知

 

有关单位

现将《濮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濮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2021320

 

附件:

濮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濮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一、受理范围

濮阳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受濮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我县政府项目招投投资标投诉处理工作,按照所监管的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受理、调查相应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

二、受理投诉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受理投诉机构:濮阳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

联系方式:0393-3311308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三、异议的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对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

规定的期限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应当在投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

应当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对开标有异议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二)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格式见附件1),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请求及主张;

4、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四、异议的处理

(一)招标人对异议人所依法提出的异议应在3日内(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完成异议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格式见附件2),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因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等原因,答复时间超过3日的,应向异议人作出说明。

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三)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五、投诉的提出

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异议人对招标人给予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或者招标人不予答复提出投诉的,投诉人持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未予答复的不提供)及符合处理条件规定格式书面投诉书(格式见附件3),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收到投诉书后的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格式见附件4)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四)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予受理的投诉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7、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招标人已暂停招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

8、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9、投诉人在异议答复书签收时,明确签署意见不再投诉的;

10、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

11、投诉经办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

12、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以及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负责投诉处理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当主动回避情形

 

1、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2、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3、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九、投诉的处理

(一)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按照下例程序进行质证。

证程序

1、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2、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3、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的陈述。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属于拒不配合行为

1、拒绝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

2、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

3、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4、在行政执法调查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5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处理意见

1、对于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2、对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取消其列入评标专家库的资格。

(四)投诉涉及项目信息需要跨区进行调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向工程所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据实回复。

(五)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处理依据

1、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2、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

3、听证会意见。

招标人在异议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重新评标的,应书面报告招投标监管机构。

组织专家论证时,优先抽取专家库中的资深专家。条件许可的,可由招投标协会组建争议评议专家库,由争议评议专家进行评议,评仪意见作为解决投诉问题的主要依据。

十、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处理流程

1、核查被投诉项目的有关基本资料,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2、提出初步调查处理方案,根据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调查取证;

3、调查取证结束后,提交调查情况报告。将调查情况报告、有关书面材料报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4、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评议、质证;

5、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6、投诉处理决定书以法定方式告知投诉人;

7、投诉办理结束后,投诉处理的所有书面材料装订归档。

十一、投诉的撤回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投诉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十二、投诉的处理决定

(一)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监管部门予以驳回投诉并对其记录不良行为信息。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制度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投诉后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

  (一)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见附件5):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十四、监督管理

招投标各方主体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不少于3个月。

(一)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濮阳市建设网和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进行公示。

失信行为

1、投标人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2个月;

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公示1个月;

3、企业一年内2次在全市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公示1个月;

4、投诉人投诉不实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缺乏事实或法律法规依据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记不良行为公示3个月;

5、评委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公示3个月;

(1)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2)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以及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管理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该评委,该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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