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县政文〔2022〕7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濮阳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濮县政文〔20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濮阳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暂行管理办法》(濮县政文〔2010〕1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县粮食事业部门经授权代表县政府行使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我县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第三条 坚持“国有资产保全”的原则。国有粮食企业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通过强化企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创新运行机制、挖掘内部潜力、拓展业务范围等措施,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各企业按照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准确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损益处理情况,做到数量详实,帐卡、帐实相符。
第五条 实行资产管理专人负责制。对现有资产要按类别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加强对房屋和机械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建立资产管理定期报告制度。各企业每年年终要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等,并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登记、变更等。
第三章 资产购置和处置
第八条 资产购置实行购前申报制度。企业购置资产未达到固定资产核定标准的,需报县粮食事业部门审核批准;购置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核定标准的,经粮食事业部门审核后,再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企业对闲置资产(含仓库、门市房、设备、院内晒场、空闲土地等)拟出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资产出租首先要进行评估,确定最低租金价格,然后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标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十一条 资产出租由出租企业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出租合同尚未到期的,必须在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如有违法违规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对闲置资产确需盘活、出售或置换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处置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资产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粮食事业部门批准,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产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管理、使用企业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粮食事业部门为全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全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县粮食事业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