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交执罚字(2020)第610051号
(发布于:2020-08-11 10: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濮县交执罚字(2020)第610051

当事人:苏风玲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8月4日9时00分,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褚进旗、王艳锋等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 苏风玲驾驶豫JRM653号车往返于濮阳县至白堽乡拉载乘客,涉嫌有非法运营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苏风玲承认在濮阳县白堽乡白堽集拉载两名乘客去濮阳县县城收取车费每人15元。苏风玲驾驶豫JRM653号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4承诺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国庆路支行,户名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为257200228632,地址是濮阳县国庆路中段,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或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081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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