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交执罚字(2020)第610078号
(发布于:2020-11-30 13: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濮县交执罚字(2020)第610078号
当事人:郭红军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1月26日14时40分,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接移动源移送,郭红军在移动源办公室处理违法行为时,经移动源检查证件,郭红军无法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郭红军驾驶濮阳市钧霆运输有限公司豫JC2785号车载货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经调查证实,郭红军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郭红军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询问笔录、2驾驶证复印件、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4行驶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国庆路支行,户名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为25720022863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0年11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