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交执罚字(2022)第200007号
(发布于:2022-04-18 13:5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濮县交执罚字(2022)第200007号
当事人:赵树斗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04月04日16点55分,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联群、史伟领在濮阳县106国道东明黄河大桥北疫情防控卡点行政检查时发现:赵树斗驾驶豫J162B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东明黄河大桥上拉载6名乘客到濮阳县老城,议价每人15元。经调查证实,赵树斗驾驶豫J162B3号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户名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为257200228632,地址为濮阳县工业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2年04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