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文综罚字[2021]第008号
(发布于:2021-11-26 15: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县)文罚字〔2021〕第008

当 事 人:濮阳县求知书店(经营者:孙景梅)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2410928MA9F9JMM8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孙景梅 

住所(住址):濮阳县国庆路东段一中大门西50米    

202110281505,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肖怀海(16090121018)、吉庆国(16090121013)、李学峰(16090121003)一行3人来到濮阳县求知书店,向现场负责人孙景梅出示行执法证件并告知来意后对该书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发现:1、书店正在营业;2、书店涉嫌未在明显处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渠道后,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本次检查于2021年10月28日16时00分结束 。

2021 11月 2濮阳县求知书店经营者孙景梅到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接受了调查询问。

综上所述,你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现场照片1张。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单位属于首次违反且整改迅速的实际情况,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裁量为“轻微违法行为”阶次。

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佰圆整(4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县支行(收款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941002010003246690)或到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或者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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