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文综罚字[2021]第007号
(发布于:2021-11-26 17: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县)文罚字〔2021〕第007

当 事 人:濮阳县龙乡书店(经营者:晁爱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8MA41CF50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晁爱梅 

住所(住址):濮阳县龙乡书店 

202110281630,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肖怀海(16090121018)、娄宗勇16090121006)、鲁金玲(16090121010)一行3人来到濮阳县龙乡书店向现场负责人晁爱梅出示行执法证件并告知来意后对该书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发现:1、书店正在营业;2、书店出售有《十万个为什么第二套》、《十万个为什么第三套》《十万个为什么第四套》等3、套共计12本图书,详见《图书登记物品清单》。该书店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3套共计12本图书的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拍照取证,在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渠道后,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本次检查于2021年10月28日17时10分结束 。

2021 11月 2濮阳县龙乡书店负责人晁爱梅到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实事,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濮县)文检(勘)字〔2021〕第00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照片1张。4《图书登记物品清单》1份。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你单位未能提供所查的3套共计12本图书的近2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裁量为“轻微违法行为”阶次。 

综上所述,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县支行(收款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941002010003246690)或到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或者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1123



收藏】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