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规范县域市场主体涉企检查行为的通知
(发布于:2022-11-02 16:12)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场主体:
为建立“有事必服、无事不扰”服务企业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通过坚决制止对企业一切不必要的检查、督查和考核,让企业心无旁骛抓好生产经营,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现决定设立“企业宁静日”。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就进一步规范县域市场主体涉企检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县域市场主体生产“宁静日”制度
每月1日至25日为县域内市场主体生产“宁静日”,“宁静日”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执法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特种设备等突发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执法专项检查的;对周边居民生活或其他企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经投诉、举报,情节严重,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处理的案件等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开展检查活动。其他检查活动应相对集中安排在每月26日至月底进行。到企业检查,可由企业熟悉业务的人员引导,不得要求企业负责人接待、陪同。
二、实行县域市场主体涉企检查报备制度
(一)检查单位到县域内企业进行检查,要提前2个工作日向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报或发电子邮件申报,填写《濮阳县入企检查审批表》(见附件),经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后,检查人员持《濮阳县入企检查审批表》方可入企检查。否则,企业可拒绝检查。任何单位不经报批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如检查单位未办理涉企检查报备审批手续,但因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发性事件确需开展应急性执法检查的,可先行到企业检查,但必须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濮阳县入企检查审批表》和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濮阳县入企检查审批表》和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濮阳县入企检查审批表》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
(三)检查过程中,严格落实《濮阳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388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满足条件可免于处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其采取告诫、责令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对限期内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一)对企业的检查要本着同类合并、杜绝重复的原则。同一执法部门内部相关科室对同一企业均有检查,应采取联合检查的办法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同一执法部门的不同科室分别检查同一企业。
(二)对同一事项均有检查权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牵头单位要认真组织,合理安排,共同参与,结果通用,以减少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落实保障制度
(一)县纪委监委将聚焦“企业宁静日”制度落实情况,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严查涉企乱检查、乱罚款、乱作为等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 县营商环境干部作风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加强对涉企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对违规入企进行检查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对县域内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一经发现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县营商环境干部作风专项整治办公室,对涉及单位和行为人进行问责;对入企检查时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企业对执法检查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营商环境办投诉举报。县营商环境办应当及时受理,按规定程序及时会同县营商环境干部作风专项整治办公室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举报电话:3336190 举报邮箱:pyxysb@126.com
附件:濮阳县入企检查备案表
县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