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发布于:2023-05-30 08:00)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濮阳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20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濮政〔2023〕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以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濮阳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濮县政〔2019〕5号)中的81项行政处罚权即行废止。
现将《濮阳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濮阳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 |
2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 |
3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 |
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 |
5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 |
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 |
7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市生态环境局 |
8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市生态环境局 |
9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 市生态环境局 |
10 | 对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市生态环境局 |
11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12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13 | 对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 |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15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16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17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18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19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 |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 | 对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26 | 对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27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28 |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29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3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31 | 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33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34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35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36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37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38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39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4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41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42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43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44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45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46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47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48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49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50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51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市或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 |
52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 县(区)水利局 |
53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 县(区)水利局 |
54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 县(区)水利局 |
55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 县(区)水利局 |
56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 县(区)水利局 |
57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 县(区)水利局 |
58 |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县(区)水利局 |
59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市或县农业 农村局 |
60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 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策八十六条 | 市或县农业 农村局 |
61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或县农业 农村局 |
62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市或县农业 农村局 |
63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市或县农业 农村局 |
64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市或县农业 农村局 |
65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市或县农业 农村局 |
66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市或县农业 农村局 |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