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企业跨省迁移变更登记一次办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于:2023-06-28 09:02)


 

各股室、市场所、大队: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解决市域内企业跨登记机关迁移“往返跑、多次办”问题,现把《企业跨省迁移变更登记一次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企业跨省迁移变更登记一次办实施办法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解决企业跨省登记机关迁移“往返跑、多次办”问题,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实现“进一扇门,去一个窗,办两地事”,提高企业便利度及满意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

  企业跨省迁移变更登记是指省外企业因经营需要,住所(经营场所)或登记管辖发生变化,需跨登记机关进行的迁移变更登记。适用企业类型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工作流

  (一)申请。企业可直接就近向濮阳县行政服务大厅开办企业一件事窗口一次性提出迁移变更登记申请。

  1.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的,迁出地登记机关通知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档案迁移。

  2.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的,迁入地登记机关主动与迁出地沟通,申请档案迁移。

  3.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的,该登记机关通知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档案迁移。

(二)材料。企业到登记窗口向迁入地登记机关只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免于提交迁移调档材料。

(三)调档。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或调档信息后,通过信息网络,以内部信息流转的方式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电子版《准予迁入调档函》;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到后,将电子档案转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如跨省迁出地登记系统与迁入地登记系统无法进行数据传输,迁入地登记机关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电子档案通过电子邮箱先行传输。迁移企业如在迁出地通过线上一网通办取得的登记手续,也可由迁移企业负责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自行下载登记手续并签署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迁入地机关视同登记材料进行容缺办理。如有书式档案,迁出地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式档案与《市场主体迁移档案清单》由工作人员或以邮政寄递的方式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核对档案后,将《市场主体迁移档案清单》盖章回传给迁出地登记机关。

  (四)受理。变更事项不涉及调阅书式档案的,迁入地登记机关直接依据电子档案决定是否受理;变更事项需查阅书式档案的,由迁出地登记机关将书式档案涉及内容以网上信息流转的方式传至迁入地登记机关,或根据企业自行提供的电子申请材料,迁入地登记机关据此决定是否受理。

  (五)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实时完成确认登记工作,出具登记通知书。

(六)发照。予以登记的,登记机关立即打印执照并发放或企业可通过自助打印机自行打印营业执照

三、注意事

  (一)企业申请迁移时,迁出登记机关应全面了解拟迁移企业是否存在影响迁移的异常状态,并及时告知迁入登记机关。迁入、迁出两地登记机关应加强联系和配合,确保企业迁移登记的顺利进行。

  (二)企业自行承诺提供的电子档案如出现与迁出地登记机关邮寄的登记档案不符,以迁出地登记机关邮寄的登记档案为准,并对不符内容做出相应修改企业出现恶意造假提供电子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撤销登记或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三)企业向任一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迁移变更登记后,尚未完成迁入登记的过程中,确有需要终止办理迁移登记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迁入地登记机关,提出终止办理迁移登记的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迁入机关应终止办理该企业的迁移登记,并及时通知迁出机关。档案材料已经寄出或由迁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领走的,迁入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档案材料后及时交回迁出登记机关。迁出登记机关在收到退还的档案后1个工作日内,撤销该笔迁出登记。

  四、工作要

  (一)建立企业迁移变更“一次办”联络机制。完善各级联络员制度,做到企业登记变更迁移“一件一联络”。受理窗口、审批部门、即时操作;引导企业线上线下“免填单”办理。通过部门间内部信息流转,实现企业免跑、即时办理。

  (二)整合各登记机关业务环节。通过减环节和流程再造,建立档案移送机制,档案、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批量移送。

  (三)实现企业零成本办理迁移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承担企业档案寄递费用,对迁移变更登记前企业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与系统内电子档案是否相符负责。

  (四)强化人员培训及宣传引导。强化各受理窗口人员培训,保证业务人员熟练掌握企业迁移变更登记流程及材料,不断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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