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县司行罚决字〔2023〕2号
(发布于:2023-07-14 08:12)
个人姓名:刘建民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9**************
住址: 濮阳县城关镇后黄彬村
本机关于2023年 5月 15 日对 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刘建民律师违法执业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刘建民存在在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与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的违法行为;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疏于对本所律师管理,上述刘建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的规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证据:刘建民以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代理的民事案件卷宗、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为刘建民开具的调入证明、刘建民本人律师证及相关判决书,证明刘建民存在在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与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你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刘建民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罚款叁仟元,没收违法所得叁万陆仟元。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 941002010003246690邮储濮阳县支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司法局
2023年 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