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濮县政复决[2023]47号
(发布于:2023-07-14 09:02)


申请人:蔡某颖

被申请人: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国庆路东段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就其投诉举报“濮阳县清河头乡任氏干凉皮加工厂生产的干凉皮不符合规定”不作为 不服,于   2023 7 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性目的。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合法权益因投诉举报行为而受到损害,另2021年至今申请人先后就“河南麦世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爆米花未标注通用名、濮阳县黄金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手工芝麻条标签问题、河南慷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馄饨配料表标识问题”等多次跨地域举报不同的企业存在产品包装标注等违法问题,本机关认为其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其行为已经超越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的范围。因此,申请人蔡家颖与被申请人濮阳县市场监管局就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与否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7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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