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濮县政复决〔2023〕19号
(发布于:2023-05-26 17:00)
申请人:杨某艳
被申请人:濮阳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红旗路106号。
申请人对濮阳县应急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通知补正,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机关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书面审查,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6日,本人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向被申请人举报辖区内涉嫌瞒报或者谎报亡人事故,被申请人3月1日受理,举报接受编号SM12302160032。2023年3月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回复不属于生产事故,后申请人查询举报小程序,被申请人仅提供应急管理部网页查询页面,假装答复办结。为获知事故查处进展及定性依据,2023年3月16日,本人通过濮阳市应急局提供的地址电话,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1、两起亡人事故濮阳县政府批复;2、两起亡人事故调查报告或者结论性文书”。3月20日,被申请人办公室电话问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本人告知是有关举报事故查处相关情况,后被申请人拒收该邮件。被申请人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行政不作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本人为获取被申请人处理本人举报事项的办理进展以及获取被申请人允诺的举报奖金而申请信息公开,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202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中:“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邮件收件人信息填写不准确,邮件轨迹显示多次未妥投,2023年3月20日,投递员携邮件至我局进行确认,因为此前通过《应急管理部举报系统》《市长信箱》多次受理办结了申请人举报同一事故查处情况的办件,我局工作人员就通过电话向申请人确认邮寄单位并询问来件目的,其表述是“申请相关举报事故查处相关情况的信息公开”,遂告知此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畴,并告知将依规由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对其事故举报处理情况进行单独回复。随后,对邮件进行了退回处理。答复处理情况均可在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中得到印证。3月24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393-3316206)向举报人反馈了举报信息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4月4日,通过《市长信箱》对同一当事人同一问题,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了反馈。我局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积极向举报人作出了回应,充分保障了举报人对其举报事项处理情况的知情权。鉴于举报人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其举报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论行政机关是否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作出答复,都不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举报人就此提出异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向被申请人举报辖区内涉嫌瞒报或者谎报亡人事故,该局于3月1日受理。同年3月16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单号1123998421848)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封皮注明收件人是濮阳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备注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两起亡人事故贵县政府批复;2、两起亡人事故调查报告或者结论性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涉事企业在24小时网上电子直报系统中上报事故详情的网页链接或截图;4、行政处罚决定在信用中国地方频道中公示的网页链接或截图。”3月20日,该邮件被投寄至被申请人处时,被申请人电话询问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申请人告知是有关举报事故查处相关情况,后被申请人拒收该邮件。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不服该拒收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区分不同情况的同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一、‘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申请人通过这两种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故在涉案邮件投递时,即使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均认可在电话中已确认了该邮件系“有关举报事故查处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仍应根据法律规定接收邮件并针对当事人申请的具体内容情况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所称已口头告知“此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畴,并告知将依规由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对其事故举报处理情况进行单独回复”并未提供证据支持,本机关不予采信。举报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对举报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咨询时,若该咨询性描述指向可以明确的政府信息的,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因此,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应视为已妥投,被申请人应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履行相应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濮阳县应急管理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