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濮县政复决〔2023〕33号
(发布于:2023-06-06 10:00)


申请人:濮阳县胡状镇某某蛋糕房

被申请人: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关镇解放路与铁丘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作出的《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县市监处罚〔2023〕170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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