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县建招〔2022〕7号 濮阳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发布于:2022-07-31 10:06)


各建设单位各投标单位各招标代理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推动我县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对照河南省对濮阳县营商环境评价报告招标投标反馈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件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审批或者审核环节。对我县的所有公开招标项目一律取消招标文件备案。

二、畅通异议、投诉渠道

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濮阳县招标投标评审已在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了投诉处理方式及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93—3311308  联系人:吴红振

三、严格规范履约行为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县所有进行招标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一律采用银行保函或者工程担保保函,各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企业采用现金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信用较好的投标单位,经招标人同意后,可适当减低缴纳比例。

四、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濮阳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将强化对在濮阳县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六、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难题,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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